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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协会长:避免行业低价竞争,不能以妨碍青年律师成长为代价

新则 2022-03-3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杭州律协 Author 沈田丰

# 新则 · 观察 # 


近来,关于律师收费一直存在两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一是律师费用出现低价竞争的趋势,甚至存在免费报价的情形;二是有客户为了获取高性价比的法律服务,采用招标的形式让律所竞争报价。


低价竞争是否有利于律师行业的长期发展?通过律协以行业处分的方式来制止低价竞争的行为是否合适?如何根本地解决这个问题?在这篇文章中,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沈田丰提供了他的思考与建议。

 ”


文 | 沈田丰 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

来源 | 杭州律协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加强,社会总体法律意识的提升,律师行业得以迅速发展,律师执业机构与执业人数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律师行业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


最近了解到,律师们反映比较多的涉及律师收费的问题有两个方面:


一是律师行业内部出现了低价竞争,甚至出现了0元律师费报价的现象;


二是有法律服务的需求方,为了获得质优价廉的律师服务,采用招标的方式,召集多家执业机构进行竞争性报价,以最低价或底价中标的方式选择服务提供者,更有大型单位利用其地位、行业等优势,要求律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提供服务。


上述现象的产生,无疑是对律师行业发展生态环境的一种冲击,对律师行业的发展轨迹以及原有的规则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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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这种现象?


律师是一个在法治队伍中具有市场化特征的独特队伍。市场性要求律师的收费应该是一种具有市场化竞争特征的服务性收费。


律师收费的高低由成本决定,律师成本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是有形成本,即房租、员工薪酬、税收、业务研究推广成本、业务开展成本等;


二是无形成本,律师培养所需要的时间及经验累积成本,维持律师社会形象所需要的成本;


三是机会成本,律师的工作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活动,即使是在如今的信息化时代,人工智能尚无法替代真正核心的律师法律服务,从这个角度讲,律师的工作仍是一种人力密集型工作,必须依赖于专业人员的亲自劳作,律师的成本就应包括牺牲其他工作、休闲、学习、家庭生活等机会的成本。


律师作为一个专业性服务行业,其无形成本非常高,缺少原材料等可扣除的有形成本。由于律师的成本大量体现于无形成本,因此,律师收费的毛利率必须是远高于生产性企业的毛利率,才能有效维持其服务能力水平与服务质量。


高毛利率是律师行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维持这个行业持续发展的基本立足点。


近期律师业内争议较多的情况是,一些机构与企业在需要律师服务时,就一定金额以上的服务要求采用招标方式,且大多以低价中标,或者低价因素作为综合评判的重要标准,导致律师采用低价竞争方式甚至以明显低于必要成本的方式承揽业务。


对于这种现象,我们收集到会员们有如下三点诉求:


  • 由律师行业采取集体行动抵制以低价中标方式确定法律业务提供者的招标行为。

  • 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投标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整顿或给予行业处分。

  • 以律师行业名义制定一个律师行业的最低收费标准,制止律师行业的低收费情况。


相信上述的三种方法可以立竿见影地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但,这些是否有利于律师行业的长期发展?能否根本性地解决问题关键?还有待推敲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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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出现前述律师行业的价格乱象?


我们认为,一是律师行业收费曾经长期受到政府计划价与指导价标准的规范,近年来才开始完全由市场定价,律师收费的市场化特征越来越明显。


二是律师行业不再是一个供应短缺的行业,律师的人数增长已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而律师业务则主要集中在同类业务上,差异化不多,导致律师业务在局部领域里竞争激烈。


这就产生了一些地位优势与市场优势明显的法律服务需求者,利用其优势要求律师以相对低的价格提供服务。而律师服务市场的新进入者,或者特定业务领域的新进入者,在面临生存压力与新业务发展的双重驱动下,要进入缺乏竞争优势的领域,只能低价收费,甚至贴钱,这成为他们强行进入已有市场的重要砝码。


我们注意到,低价竞争的反对者,主要是来自于在律师行业内已经取得了竞争优势的群体。毫无疑问,一味的低价竞争,不仅会有损律师行业形象,更可能会影响律师行业的生态,和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律师行业名义制定最低收费标准,制止律师低价收费行为,这有可能涉及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及《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作为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为使命的律师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最低收费标准的方法来制止低价收费,这无异于是一种杀鸡取卵、自绝后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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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业处分的方式来制止低价竞争的行为是否合适?


律师协会是一个自律性的行业,处分违规的会员是行业协会的权利,但我们注意到,律师行业的新进入者面临着生存的压力,在经验、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低价可能是他们惟一的竞争优势。他们需要业务来累积经验,他们需要业务来维持生计,他们需要业绩来为后续的业务打下基础并参与真正具有内在实力的竞争。


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把低价列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我们那些已经在市场中占有优势的群体需要用这种方式来阻止行业新进入者的成长吗?对于那些业务流程已经成熟且风险较小的业务,是否可以让年轻的律师们去积累他们的业绩?不给青年律师成长机会,我们还能奢谈青年律师是我们行业的未来希望吗?


以律师行业的力量,来抵制以低价中标的招标者,或许会收到一定的成效,但这也是一种市场中自损的行为,而且最终可能是恶化律师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律师可能因此与客户形成一种对立的现象,而律师是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为工作出发点的,这样的结果也是有悖于律师行业自身的价值取向。


综上所述,我们的立场是:


第一,正视市场竞争,引导合理的市场竞争行为。


律师行业真正走向充分竞争才区区几年。我们曾经习惯了的在国家指导价有限市场环境里竞争的时代已经结束了,律师服务供应不足的情况在律师业务比较发达的中心城市也已经结束了。


律师与行业协会要熟悉与习惯市场竞争带来的压力,这是一个转变的过程。这种转变不会是和风细雨,而是会有剧烈的阵痛,许多新规则的产生,竞争局面的改变一定会带来严酷的冲击。


总体而言,律师这个行业,需要一定的竞争,但过度的竞争与过度的商业化,也会扭曲律师的职业特征,败坏律师的职业道德,动摇律师行业这个作为民间理性力量的形象。但是没有竞争,也会使得律师行业死水一潭,不思进取,不改善律师的服务水准,也同样会有损于律师行业的发展与进取。


作为律师,需要时刻牢记自身的职业使命,不排斥市场,主动地利用市场力量来推动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律师与律师协会必须自觉地认识到律师行业的崇高价值,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自觉珍惜并共同维护行业形象。


第二,我们需要让社会明白律师是一个特殊的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业。
这是需要长期积累的高成本的严谨的知识服务业,是一项关系财产利益归属,社会家庭和谐幸福,关乎人身自由与社会保障的工作,而并非玩弄字眼,信口开河的一项形式上或程序上的简单工作。
对于当事人来讲,律师服务是一项比较昂贵的服务,以低价中标的方法是难以获得真正有价值的法律服务。合理的价格才能有真实的有价值的法律服务。
我们倡议,社会法律服务的需求者,应抛弃以低价中标的落后思维,而应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以平均价偏上价格作为确定律师服务费用的价格。


第三,律师的服务是一种个性化的服务;每一个律师的服务内容与方法千差万别;每一个案件都是特定的,难以用唯一的标准来量化律师工作


所以,用传统的方法对律师的服务进行评价是比较困难的,不同律师的观点或工作内容,可能是完全不一样的,而且结果也可能是有很大差异;不同的律师工作在成本结果方面的差异,也难以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


真正的高水平的律师服务是一种让客户用低成本获得高收益的结果,而这种高收益与低成本的结果差额中,恰恰是客户需要支付给高水平律师的超过其他服务者的收费的部分。


高水平的服务应当获得高于普通水平的收费,这才是客户与律师行业都希望看到的结果。我们建议,各个律师事务所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制订收费标准,同时每年根据市场的情况,和服务的能力,适当地调整收费标准。


第四,以往律师收费在很多情况下,是根据经办的案件类型与特点,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来进行收费。
这并不能反映律师行业的服务特征,因为律师服务不仅不同案件之间有很大的差异,而且不同的律师之间提供服务的方式与内容上也有很大的差异,更何况不同的案件类型,实在难以用一个标准来衡量收费。
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来收取律师费用,这种收费方法是基于标的额的大小与案件的难易程度呈正比例关系,但事实证明,这种正比例关系是不精确或不准确的。在法律服务中,标的额小的案件,有时候反而是存在着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
而且,如果按标的额的比例收费,是无法区分经办律师的不同层次与不同水平的,使得不同水平,不同层次的律师都趋向于办理标的额大的案件。这样的结果,导致律师们在同一层面上竞争,就不利于律师的差异化竞争。

为了避免律师间同质化与同层面的竞争,鼓励律师收费的差异化,我们强烈建议律师行业考虑,对于律师收费应该采用分级别的计时收费方式,也就是根据律师水平、经验、能力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计时收费标准。因为律师的服务难易程度,主要反映在律师的工作层级与工作时间上。
通过分级计时收费,使得不同层级的律师,可以用不同的收费标准,使得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分流向收费较低的初级律师,而将复杂艰深对当事人至关重要的案件,流向水平高、经验丰富、而收费相对较高的资深律师,避免资深律师与初级律师在同一类案件,同一层面上进行激烈竞争,挤压初级律师的生存空间,降低资深律师的收费水平。
对于客户而言,由于资深律师经验丰富,可能工作时间也会相应减少,从而使得同一案件中律师的总费用,不见得会比低级别的律师高出太多。


第五,目前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或按胜诉结果收费,一方面鼓励了律师的功利化倾向,同时也容易导致律师为了案件的胜诉而不顾律师的职业道德,提供伪证,夸大宣传,行贿司法人员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如果律师收费不直接与诉讼标的或胜诉结果相关联,则可以引导律师更多地关注服务的内容与质量。有利于提升律师的职业形象与社会地位。我们建议律师行业应当以分级计时为主要收费方法,按标的额或胜诉结果的一定比例收费作为一种补充的收费模式。


有人会问,如果按级别计时收费,会导致客户对律师工作成本的无法预计,也会使得部分无良律师故意拖延工作时间,以获取更多的律师收费,或者律师无用的工作反而耗费了客户的成本。


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需要律师协会制定详细的计费工作时间标准,让客户能知道费用的预计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另一方面,律师的所有工作记录都必须是经客户确认后才能作为向客户主张律师费用的合理依据。通过这二个方面工作,相信律师的计时收费的推广是可以被客户所接受的。


律师工作复杂多样,但都可以用时间来量化,如同在商品社会里,一切有价值的东西最后都会用货币来计量一样。有了一个统一度量标准,再复杂的事项都可以相对准确地被计量了。


第六,律师协会要关注律师行业的低价竞争问题,因为,这是一个关乎律师行业发展的大事。
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低收费,律师协会有责任向相关律师事务所问询,律师事务所如何在低价的情况下保证向客户提供符合预期的律师服务?律师的低价收费行为是否属于一种不正当的对服务对象的一种误导行为?
对于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以及律师事务所明显误导服务对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律师协会是可以进行必要的查处与纪律惩戒。


第七,对于收费的标准,应该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并向律师协会进行备案,以便律师事务所识别自己的收费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常的收费行为。


同时,律师协会也可以据此了解行业的收费情况与趋势,以便平衡律师行业发展与社会公众利益在律师收费上的关系。


对于分级计时的收费方式,律师协会需要制定一定的分级,计费的方法与准则,增强公众对律师分级计费方法的理解与信任,消除社会公众对律师计时收费的恐惧心理,形成分级计时收费的友好环境与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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